根据相关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明确指出,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辨认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辨认人受到不当干扰,从而提高辨认结果的可信度,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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