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信用卡998元一般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可按盗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998元未达该标准,不过若存在多次盗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仍可立案。另外,若盗刷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依据相应罪名立案。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按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具体立案标准和罪名认定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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