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受害者不追究并不必然导致撤案。1.公诉案件:此类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者谅解等不追究行为,一般不能直接撤案。例如,故意伤害罪,即使被害人表示原谅,检察院仍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个人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2.自诉案件:受害者不追究可以撤案。比如,侮辱诽谤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决定是否继续诉讼,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但如果案件已进入二审等阶段,则不能再自行撤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