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具体手续和要求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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