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书面合同可以作为确定地役权内容、范围等的直接证据,在发生争议时便于判断双方真实意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地役权关系稳定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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