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分情况而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比如接受赠与、奖励等纯获利益行为有效;购买文具等与年龄智力相符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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