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逮捕,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总之,逮捕未成年被告人要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确保司法公正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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