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并非单纯以金额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指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司法实践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等情形,会被认为达到相应追诉标准。但即便未达上述金额标准,若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要件,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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