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体:此罪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失实,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重大失实”指证明文件内容与事实存在重大不符;“造成严重后果”如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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