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归属:婚前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2.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补偿数额时,先确定共同还贷本息占总购房款(首付+贷款总额)的比例,再乘以房屋当前增值后的价值,得出应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例如,婚前男方付首付30万买房,贷款5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房屋增值到200万。共同还贷本息占总购房款比例为20÷(30+50)=25%,则男方应补偿女方200×25%=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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