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史正威律师,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铁券学院院长(律所内设机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湿地艺术集合村33号办公,执业证号13301202010203394,主要在浙江杭州及周边区域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史正威律师拥有法院民商事审判、大型央企法务与律师执业三重经历:曾在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多年,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千起;在大型央企任职期间专职法人治理、股权并购、合同管理工作,曾为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解决法律障碍,制定基础规范文件与合同库,并妥善处理多起涉建设工程纠纷、劳动纠纷;转型律师执业后,已协助委托人处理近千起民商事纠纷,为委托人追回大量资金。凭借法官与律师的双重执业经验,史正威律师熟悉法院裁判思路与庭审逻辑,擅长站在裁判视角解读案件、预判争议走向,主要执业领域为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法相关法律事务。其兼任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持有原注册建造师资格,担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余杭区农村土地仲裁委仲裁员。二、案例背景某木制品公司与某网络公司达成家具定制合作,后因货款结算、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某木制品公司起诉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已提货部分货款29万余元、未提货部分货款50万余元,并依据双方微信传输的《合作框架协议》主张仓储费1.8万余元及律师费7万元,同时要求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某承担连带责任。某网络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主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退货、退税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合作框架协议》未生效,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提取未提货家具,平某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史正威律师接受某网络公司及平某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诉讼代理人。三、争议焦点1.《合作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双方通过微信传输但均未加盖公章的《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能否作为木制品公司主张仓储费及律师费的合同依据。2.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划分:案涉家具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部分产品不达标,该违约事实对应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对未提货部分货款支付义务有何影响。3.未提货部分货款的支付义务认定:在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部分产品未明确约定材质标准的情况下,某网络公司是否应当全额支付未提货部分的货款。4.反诉请求的因果关系认定:某网络公司主张的退货、退税等损失与产品质量问题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反诉请求能否成立。四、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具体结果如下:1.认定《合作框架协议》因双方均未加盖公章而未生效,木制品公司依据该协议主张的仓储费及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2.对于已提货部分产品,某网络公司主张退货损失证据不足,应支付已提货货款29万余元及对应逾期利息。3.对于未提货部分产品,经鉴定,部分床头板的填充海绵及天鹅绒克重未达国家或行业标准,木制品公司构成违约,该部分货款不予支持;床尾凳部分因双方未约定材质标准,某网络公司应支付该部分货款28万余元。4.平某对上述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某木制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某网络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五、律师策略与价值史正威律师在本案二审代理中,围绕核心争议制定了分层抗辩与举证方案,具体策略与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抓住协议形式瑕疵,切断对方额外诉求依据。针对木制品公司依据未生效《合作框架协议》主张仓储费、律师费的诉求,史正威律师精准锁定协议“双方均未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瑕疵,结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则,成功阻断了对方基于该协议提出的额外赔偿主张。第二,运用司法鉴定意见,将质量瑕疵转化为抗辩依据。在质量争议焦点上,史正威律师充分利用司法鉴定结论,将部分床头板材质不达标的事实明确为木制品公司的违约行为,据此对该部分货款的支付义务提出有效抗辩,成功推翻了一审要求全额支付未提货货款的判决,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债务金额。第三,区分不同产品约定,平衡责任范围。针对未提货部分中床尾凳产品“双方未约定材质标准”的事实,合理区分不同产品的举证责任与支付义务,既避免了当事人因质量抗辩过度获利的法律风险,也确保了责任范围与合同履行情况相匹配。第四,严密组织证据,有效驳回反诉请求。通过梳理产品质量问题与退货、退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组织对应证据链,有效反驳了某网络公司反诉中关于损失赔偿的主张,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赔偿责任。六、实务启示本案为承揽合同尤其是定制类货物交易中的常见争议,对企业经营与合同管理具有以下启示:第一,书面合同的生效要件需明确约定并落实。在商事交易中,仅通过微信等传输的框架协议,若未明确约定“签字即生效”或未完成盖章等形式要件,后续主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