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中,产品质量异议与未提货部分货款支付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很多当事人容易陷入“定作完成就必须全额付款”“微信传输的协议一概有效”的认知误区,也容易因质量异议证据不足,无法抵扣货款甚至还要承担反诉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网络公司一审被判支付全部货款近80万元、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还面临对方基于未生效协议主张的高额仓储费、律师费,自身提出的质量反诉未获支持,案件陷入全面不利的僵局。二审阶段,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铁券学院院长史正威律师介入代理,通过实体证据夯实与程序策略调整,成功实现二审改判,帮助当事人减少近半债务金额,同时驳回了对方全部本诉超额诉求与己方反诉诉求之外的对方主张。某木制品公司与某网络公司达成家具定制合作,由木制品公司按照网络公司提供的款式、尺寸要求生产定制家具。合作过程中,双方曾通过微信传输一份《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仓储费计算标准、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等内容,但双方均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后续合作中,网络公司已提取部分家具,对应货款29万余元一直未结算;另有价值50万余元的家具已经生产完成,但网络公司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迟迟未提货也未付款。协商无果后,木制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已提货部分货款29万余元、未提货部分货款50万余元,依据微信传输的《合作框架协议》主张仓储费1.8万余元、律师费7万元,并以法定代表人平某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平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网络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案涉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双方定制合同、退还已付货款,并要求木制品公司赔偿因退货产生的物流损失、出口退税损失等共计数十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合作框架协议》因双方均未盖章,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无约束力;网络公司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最终判决网络公司向木制品公司支付已提货货款29万余元、未提货货款50万余元,提取全部未提货家具,平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网络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结合一审判决结果与双方上诉理由,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三个层面。一是《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能否作为木制品公司主张仓储费及律师费的合同依据;二是案涉家具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质量问题属实,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能否抵扣对应货款;三是网络公司是否应当为已经生产完成但尚未提取的家具支付全部货款,质量瑕疵产品对应的货款请求权是否成立。史正威律师拥有法院前法官、央企前法务主管的双重执业履历,在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多年,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近千起;在大型央企工作期间专职负责法人治理、股权并购、合同管理工作,成功为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解决法律障碍,主导制定基础规范文件与合同库体系,处理过多起涉建设工程纠纷、劳动纠纷;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已累计处理近千起民商事纠纷,帮助委托人追回大量资金。同时担任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具备原注册建造师专业资质,担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余杭区农村土地仲裁委仲裁员。法官与律师的双重职业经历,淬炼出深厚的法学实践经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与灵活的法庭应变能力,能够高效、精准把握核心案情与裁判思路,站在法官视角解读案件并做出充分预判,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网络公司与平某的委托后,史正威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一审全部卷宗材料与双方沟通的原始证据,针对一审判决的薄弱环节制定了“实体证据补强+程序策略调整”的二审代理思路。针对《合作框架协议》的效力问题,重点核查协议的形式要件:双方仅通过微信传输文件,既无公章盖章确认,也无授权代表签字,不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从根源上阻断了对方主张仓储费、律师费的合同基础。针对产品质量争议,向二审法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明确要求对未提货部分家具的填充海绵密度、天鹅绒面料克重等核心指标进行检测,对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判断产品是否达标。针对未提货部分货款的支付义务,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区分不同品类家具的质量情况,对于符合标准的产品,认可对方的货款请求;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主张对方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支付该部分货款。针对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的认定,重点梳理双方交易中的资金往来、决策流程,论证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最大限度压缩责任承担范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均未加盖公章,也无授权代表签字,依法未生效,木制品公司依据该协议主张仓储费、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已提货部分家具,网络公司主张的退货损失、退税损失与产品质量问题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网络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货款29万余元及对应逾期利息。对于未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