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贷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若房贷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按双方实际情况判定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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