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手写备注一般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手写备注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属于书面形式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手写备注作为合同内容的补充或变更,与合同其他条款共同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在发生纠纷时,手写备注可作为确定双方真实意图的重要依据。但需注意,手写备注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如有涂改,最好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确保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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