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配如下:1.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如一方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有出资证明、产权登记等能证实是其个人购买的,就属于个人财产。2.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即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配。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可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3.对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财产,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平均分配。4.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因照顾、抚养子女或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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