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方式如下: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此有规定。撤销: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不发生效力。比如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补正: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比如甲将乙的物品卖给丙,若乙追认或甲随后取得该物品处分权,合同就可有效。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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