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2.订金:其性质一般属于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目前法律对“订金”无明确具体规定,实践中按交易习惯处理。3.二者区别:定金有担保功能,对合同双方有较强约束;订金主要起预付款作用,约束性较弱。定金违约时适用双倍返还或没收规则;订金违约时按预付款处理,给付方违约可能收回,收受方违约可能返还。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产生争议。若想有更强担保作用,应约定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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