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2.法律适用: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适用中国法律。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处理。3.送达与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向在境外居住的中国公民送达等。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4.证据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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