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交流感情的权益,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亲子关系的维护。同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以确保探望权的顺利行使。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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