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2.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3.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即共同被害人中部分人告诉后,其他人虽未参与刑事自诉,但可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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