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仲裁起诉后又撤诉,视为未起诉,仲裁裁决生效。2.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若再次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如发现新证据足以影响原裁决结果,或者存在仲裁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人民法院有可能受理。但需注意,再次起诉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总之,不服仲裁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再诉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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