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包括一般连带责任。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顺序:一般连带责任中,部分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若其他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难以确定,在其未履行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普通连带责任无此顺序限制,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明确,各自按份承担。追偿权行使:一般连带责任下,部分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只能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其应承担的相应份额;普通连带责任中,追偿权行使依据内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限于相应份额。责任性质:一般连带责任侧重对债权人的补充保障,在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或难以确定份额时发挥作用;普通连带责任强调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各自对债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此为连带责任的规定,未区分一般与普通情况,具体适用依案件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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