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寻衅滋事定罪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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