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1.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3.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4.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