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警告、记过、撤职等,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比如民事赔偿调解,因为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参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3.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4. 内部行政行为,像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同样不可申请复议。5. 对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单独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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