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审查期间,执行程序通常不会停止。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法院审查后可能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是为了防止执行错误给案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总之,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不过在特定条件下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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