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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解散公司诉求被驳回,专业律师助力保全公司与股东权益

2026.09.18公司法2人浏览

公司经营的旅程中,股东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一旦处理不妥当,公司很可能陷入重重危机。要是碰到股东恶意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的状况,该怎么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呢?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时间回到2017年,约10位股东携手发起设立了深圳某投资公司。这家公司本身并未开展实际业务,主要是把股东们筹集的资金投向数家实体企业,其中,外省的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格外引人注目。
股东冯某和王某深度参与了该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运作。然而,合作过程中矛盾逐渐显现。其他股东认为冯某和王某在项目运作里涉嫌职务侵占,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冯某和王某则觉得其他股东账目管理不清,存在问题。随着矛盾不断升级,深圳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将冯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进行赔偿。为应对这一局面,冯某和王某竟起诉要求解散深圳公司,这使整个公司陷入巨大危机,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其他股东忧心不已,担心投资血本无归。
面对如此复杂棘手的状况,公司股东们找到了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倪修智律师。倪修智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13年毕业后便投身律师行业,在公司法与股东纠纷领域深耕已有11年。他是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财税合规等全链条法律服务,与多家投资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他擅长运用诉讼仲裁、商务谈判、综合处置等多元方式解决复杂股东争议,在股权代持、对赌回购、小股东退出、公司控制权争夺等疑难案件中表现出色,具备重大商事案件全流程操盘与一揽子解决能力。他还出版了《股权陷阱——公司法实战风险规避指南》《低空经济全产业链法律实务讲义》等多部实务著作,撰写的专业文章发表于《深圳律师》等权威行业刊物,创立了“股东纠纷四维解决法”,专门应对复杂股东内斗、公司控制权争夺类案件。
倪修智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先是仔细研究案件始末,发现冯某、王某提起解散之诉的核心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他们妄图利用深圳公司股东的身份解散公司,让索赔案件的原告消失,从而免除自身法律责任。
接着,倪律师认真梳理了法院判断公司是否应当司法解散的几个关键维度。一是公司是否遭遇重大困难,这里的重大困难主要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而非单纯的财务亏损;二是公司是否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解决困难;三是继续存续是否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四是判令公司解散是否可能对第三方,如员工或债权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之后,倪律师带领团队积极收集关键证据。他们收集到深圳公司超过一半股东反对解散公司的证据,以此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不会影响大部分股东的利益。同时,还收集了公司近几年没召开股东会是因为没必要,而非无法召开的证据。
在掌握充分证据并深入解读法律条款后,倪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在法庭上,他围绕公司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展开有力辩论,强调冯某、王某若无意继续持股深圳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深圳市两级法院均认可了倪修智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深圳公司超过一半的股东反对解散公司,说明公司继续存续不会影响大部分股东的利益。冯某、王某若不想再持有深圳公司股权,可通过转让股权的合法途径退出。而且公司近几年没召开股东会,是因为没必要,并非无法召开。所以,冯某、王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条件,法院不予支持。这一结果成功驳回了冯某、王某恶意解散公司的诉求,维护了公司主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获得一些重要的法律启示。解散公司是股东纠纷的终极解决办法,需满足严苛的前置条件才可能成功。部分股东把这一诉讼当作普通案件,试图借此向其他股东施压或逃避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不可取,也是对这类诉讼缺乏准确理解的表现。
若想通过诉讼解散公司,除提前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比如多次请求召开股东会等,还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客观上不应继续存续,而这在实践中很难论证。
此外,此类案件在实践中还会考量社会影响,例如不能引发工人罢工或群体性事件等。所以,股东们处理纠纷时,一定要谨慎对待解散公司这一诉讼手段,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若遇到类似股东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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