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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被诉担巨额债务,律师凭实力成功驳回起诉

2026.09.17公司法6人浏览

在日常生活中,大众遭遇涉法纠纷时,常常面临举证艰难、维权之路坎坷的困境。一旦案件情况复杂,败诉的风险也会陡然增加。这时,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常燕瑀律师怀揣着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初心,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法律领域为众多委托人提供着坚实的保障。
常燕瑀律师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专注于各类复杂的商事纠纷等法律事务。她一贯秉持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股东被诉承担公司巨额债务,常律师力挽狂澜
甲某是A工程公司的债权人,此前两份生效判决确认A工程公司需向甲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然而,强制执行后仍有部分债权未实现。甲某认为A工程公司小股东、监事乙某,利用职务便利恶意转移公司资金八百余万元,遂主张乙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要求其对公司剩余4025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乙某委托常燕瑀律师应诉。需注意的是,此前执行阶段甲某已追究过乙某抽逃出资责任,乙某也已全额履行完毕该部分义务。
常燕瑀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深入分析。首先,她厘清法律关系,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这一核心抗辩。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适格原告是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普通债权人无权直接提起该类诉讼。甲某引用的多条公司法条文,都无法作为其向乙某追责请求权的基础,常律师从诉讼主体层面直接否定了原告诉讼的根基。
接着,常律师梳理股东身份事实,反驳人格混同主张。乙某仅持股0.75%,是极小比例的小股东,并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根本不具备支配公司财务的能力。公司对公账户转至乙某个人账户,是为发放工人工资等经营需要临时借用账户,每一笔流转都有内部审批和财务凭证佐证,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并非个人侵占、恶意转移资产。
同时,常律师提出禁止重复追责抗辩。执行异议程序中已经处理过抽逃出资问题,乙某也已履行300000元付款义务,甲某基于同一批资金往来事实再次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重复追责。并且,围绕举证责任展开抗辩,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甲某仅凭银行流水累加,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混同、资金被乙某个人占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裁定结果令人欣慰。法院认定甲某作为普通债权人,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9元也予以退还甲某。
办案理念:严谨专业,维护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常燕瑀律师有着清晰明确的办案理念。她始终坚持严谨细致的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深入研究案件中的每一个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务实高效是她的行事风格,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制定出精准有效的应对策略。以结果为导向,一切工作都围绕着如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
常燕瑀律师凭借其出色的实战办案能力,在复杂的商事纠纷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无论是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是其他各类法律事务,她都能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灵活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化解危机。其主营服务范围涵盖商事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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