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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乱象:陈某纠纷案剖析及加盟者与特许人权益应对策略

2026.09.16公司法27人浏览

在日常生活中,加盟特许经营业务是不少人创业的选择。然而,这其中却存在诸多乱象。一些加盟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进行夸大宣传,在合同条款上设置陷阱,导致加盟者权益受损,双方纠纷不断。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的令狐飞律师就曾处理过这样一起陈某与某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令狐飞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是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2202211502700。她在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行为。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并支付加盟费,这属于合同订立和履行费用支付的法律行为。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合格的设计、运营管理、宣传、人员配备、物料等服务,还存在夸大宣传、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而陈某在发现问题后,通过微信表示解除合同,以及在未使用某公司商标、名称等情况下进行经营,也属于一系列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关系适用情形来看,本案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在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以及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
关于监管边界,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如果特许人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在刑事风险方面,如果某公司的夸大宣传、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达到了诈骗的程度,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但在本案中,目前并没有足够证据表明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从民事角度来看,某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了加盟费一经支付概不退还,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冷静期”条款。在本案中,合同未约定冷静期,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陈某在短时间内(2个月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属于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并且陈某业务开始经营后,未使用某公司的商标、名称等,未造成某公司的损失。同时,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存在过错问题,陈某有权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且某些条款无效,要求返还6万元加盟费。
一审判决陈某向某公司支付17万元,并驳回了陈某的反诉。陈某不服进入二审。二审法院在两个月内组织双方进行了5次调解,最终陈某出于多方因素考虑,同意支付某公司5万元了结该案,二审预付的诉讼费在5万元内扣除,一审的诉讼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目前,特许经营市场乱象丛生,加盟者在签订合同前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盟者如果遇到类似问题,首先要注意留存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发票等。其次,要了解自己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权利,特别是“冷静期”的规定。一旦发现特许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特许人来说,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令狐飞律师,执业证号14112202211502700,执业于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地址为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东明珠大厦19楼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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