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结婚前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 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婚后另一方参与了部分装修等行为,也不能改变房产的性质。3. 但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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