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对于一岁孩子的抚养费计算,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孩子患有重大疾病等,可要求增加抚养费。3.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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