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没有“卖淫罪”这一罪名,单纯的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行为,则构成相应犯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组织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2. 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3.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组织他人卖淫集团的首要分子; 组织他人卖淫三人以上的; 组织他人卖淫手段恶劣的; 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强迫他人卖淫的,也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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