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以非法毁坏他人财物罪立案。这是从财物价值角度衡量,达到此标准对他人财产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多次实施毁坏行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也应立案。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多人参与且公然进行,影响恶劣,同样符合立案标准。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毁坏的是特定纪念意义的财物等,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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