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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盐城)律所王福玲律师经办案例:精准策略破解探望权约定不明纷争

2026.09.17公司法20人浏览

上海中联(盐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福玲,在婚姻家事领域颇有成绩。她经办一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孙离婚后,因探望权约定不明产生争执,小明再次起诉。王福玲团队紧扣核心要点,指导收集证据、明确策略,在庭审中援引规定和案例。法院最终支持明确探望方案。此案为类似纠纷提供范例,凸显专业法律服务对保障亲情的作用。
案情:探望权约定不明引纷争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孙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0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末享有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然而离婚后,两人却因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产生争执,尤其是小明希望采用“逗留式探望”,但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小明的探望权无法顺利实现。为保障自身权利,小明在2025年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探望的具体方案。
办案:精准思路与有效策略
核心要点把握
本案核心是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约定不明的探望权具体化、可执行化。王福玲律师团队围绕三个核心要点展开:首先,突破“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出原调解书仅确立了探望权基本原则和次数,未明确“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因履行受阻产生争议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符合再次起诉条件。其次,强调“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主张“逗留式探望”能提供更长亲子互动时间,有利于加深父子感情,符合孩子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最后,提供明确、合理的探望方案,结合孩子学业和生活规律,给出可操作性的具体探望时间、时长及假期分配方案供法院参考。
具体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指导小明重点收集两类证据,一是证明原调解约定不明的基础证据,二是证明双方沟通不畅、探望受阻的聊天记录等过程证据,并明确“不是否定原调解,而是细化执行”的诉讼策略。在起诉状及庭审中,重点援引《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0条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驳斥被告“一事不再理”的抗辩,同时深入阐述“逗留式探望”对孩子成长的积极意义。
判决:法院支持明确探望方案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核心观点。法院认定原离婚调解书关于探望次数系双方自行约定且基本能满足小明探望需求,对此不作调整,但具体探望时间约定不明确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小明有时无法实现探望权,应予以具体明确。最终判决小明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日探望婚生子,由小明在周日上午十点至小孙处接走婚生子,下午五点前送回;每年中秋午餐和除夕午餐,婚生子随小明就餐,小明在相应节日上午十点接走,下午三点前送回,小孙予以协助。
思考:为类似案件提供范例
本案的成功为处理离婚后因探望权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准确识别生效文书中“双方协商”条款的模糊性并进行举证,运用地方司法指导文件及典型案例打破“一事不再理”的惯性抗辩,提出的探望方案要充分考虑子女学习生活节奏、抚养方便利以及探望方合理需求。
离婚改变的是夫妻关系,而亲子情缘不应因此受阻。王福玲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心的办案策略,帮助当事人解决了探望权难题,让法律成为保障亲情延续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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