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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A公司股权纠纷案:抽逃出资与连带责任之辩

2026.09.14公司法25人浏览

婚姻家事纷争巧化解,专业律师显担当
张月红,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宁波市首批名优律师(民商事领域)。自2012年执业以来,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4年,承办案件1000余起。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及跨学科知识体系,在婚姻家事全领域表现卓越,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广泛赞誉。
案件整体概况
本案涉及宁波A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2006年,林某某与赵某某共同设立该公司,赵某某后续抽逃全部出资款。2010年,赵某某将股权转让给其子赵小某,赵小某未支付对价,之后又将股权转给林某某之子。A公司诉请赵小某返还出资及利息,引发关于赵某某是否抽逃出资、赵小某是否担责的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与办理阻碍
核心争议
赵某某是否构成抽逃出资120万元;赵小某作为瑕疵股权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阻碍
需证明赵某某抽逃出资,且赵小某知晓未履行出资义务。要全面收集、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应对对方可能的反驳。
律师分步办案实操方案
证据收集
张月红律师调取银行现金支票存根、汇票申请书等关键财务证据,清晰呈现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资金走向,为案件奠定基础。
证据整合
结合村委会副书记的证人证言,将各类证据有机整合,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增强证据说服力。
论证策略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论证赵小某无偿受让股权且应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从而推定其需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有力阐述观点。
案件最终处置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完成初步举证,赵小某举证不能。因其无偿受让股权应知道原股东未出资,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小某返还A公司出资120万元及利息,二审受理费由其负担。
同类纠纷法律提醒
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需审查出资情况,若未支付对价且应知原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要重视股东出资问题,留存出资及股权变更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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