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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代理土地纠纷,多维度举证、庭审交锋助力当事人胜诉维权

2026.09.13公司法13人浏览

甲与乙是某村的父子,他们因村内xxx地“三角形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争议。案涉土地面积0.61亩,所有权归村集体,后来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就承包权归属和征收权益产生矛盾,引发了多轮诉讼。上世纪八十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甲、乙已分户且分别与村集体签了承包合同,案涉争议水田当时由甲户取得承包权。1990年左右,因乙家庭困难,甲把水田交给乙实际管理耕种。1988年和1998年两轮土地承包及延包,两人也分别签了合同,但乙留存于当地农村经营服务站的1998年承包土地目录表与档案馆原始档案内容不符,存在事后人工添加地块等内容。纠纷发生后,双方历经基层政府确权、行政复议、多轮行政诉讼,甲之后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甲的诉求,乙不服上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的施新沛律师作为甲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这起复杂的诉讼案件。
在接受委托后,施新沛律师迅速开展了一系列专业工作。首先进行深入阅卷,详细研究了甲与乙的多轮诉讼材料,包括基层政府确权文件、行政复议决定、以往行政诉讼的判决书等。通过仔细审查材料,施新沛律师精准定位到争议焦点,即1998年乙留存于当地农村经营服务站的承包土地目录表存在问题。随后,施新沛律师前往当地档案馆,调取了1988年、1998年两轮土地承包及延包过程中,甲、乙分别签订的对应的土地承包合同与承包清册原始档案资料。这些原始档案成为了证明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甲的关键证据。同时,施新沛律师对乙提交的家庭调解协议、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调解协议未涉及争议地块权属,社区证明系乙提前拟定内容后盖章,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不具备证明效力。基于这些工作,施新沛律师整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展示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情况。此外,施新沛律师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文书,在文书中明确阐述甲的诉讼请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论证甲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二审庭审中,施新沛律师针对乙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乙留存的1998年承包土地目录表,施新沛律师指出该表与档案馆存档的原始档案内容不一致,存在事后人工添加内容,并非发包方正式确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乙享有承包权的依据。针对乙在庭审中前后矛盾的陈述,施新沛律师结合证据规则,要求法院对乙作出不利认定。施新沛律师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可保留承包权,仅流转土地经营权交由他人经营,乙长期实际耕种、管理案涉土地,仅属于享有土地经营权,不能据此否定甲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二审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乙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确认案涉xxx地的“三角形水田”(实测0.6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甲所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乙承担,且该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施新沛律师在这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认定纠纷案中,展现出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工作特点。她通过深入调查取证、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庭审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施新沛是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同时担任花垣县妇联兼职副主席、湖南省婚姻研究会理事。她毕业于吉首大学经济法专业,自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还荣获众多荣誉,其办理的多个案件入选各级案例库。如果你在相关法律领域有需求,可以寻求施新沛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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