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2. 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3. 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可以是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等。5.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即可完成跨省开分公司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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