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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工商登记股东必能完全行权”谣言,张晋泽律师案例助力辨真假

2026.09.11公司法54人浏览

法律谣言无处不在,不少人都在不经意间陷入这些误区。其中,有一条流传极广的谣言:“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就一定能完全行使股东权利,不用考虑其他情况。”而张晋泽律师,作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浩天争议解决专委会副秘书长,在执业过程中就遇到过很多因这类谣言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下面就来详细拆解这条谣言,每一步都有法条和真实案例撑腰。
谣言: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就一定能完全行使股东权利,不用考虑其他情况
这条谣言之所以流传广泛,是因为很多人认为工商登记具有很强的公示效力,只要登记为股东,就理所当然能行使所有股东权利。然而,这种想法存在很大的误解。其关键点在于忽略了实际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代持协议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翻译成人话就是,人们签合同可以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如果是书面方式,像写在纸上的合同书、用邮件等能记录下来并且随时能查看的方式都算。这就说明,如果存在代持协议,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真实案例
张晋泽律师代理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一名自然人持有公司20%股权,还有验资报告。该登记股东就提起两案诉讼,一个是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要求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载入股东名册;另一个是股东知情权纠纷,要求查阅复制全套核心经营财务资料。
某公司委托张晋泽律师代理,公司称该登记股东只是名义代持主体,双方签有代持协议,且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也明确反对其行权。同时,登记股东与公司有其他矛盾,公司担心他借机获取商业秘密
一审、二审期间,登记股东完全否认代持协议的真实性。因为商事外观主义,也就是通常会优先保护工商登记公示效力,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登记股东的诉求。不过在此期间,实际出资人另案启动仲裁申请确权。张晋泽律师预判一、二审败诉风险,提前布局再审,在另案仲裁中完成代持协议签字的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
1.商事外观主义与代持实质关系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优先保护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但在实际出资人完成显名之前,登记股东是否天然就具备行使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基础呢?
2.关键证据效力与程序协调:登记股东否认代持协议签字,使得核心证据受限;出资事实证据也比较零散;另案仲裁确权程序是否必然会导致本案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呢?
3.再审新证据的转化与认定:关联仲裁程序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的法定要求,能否以此让高院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执行呢?
裁判结果
一、二审阶段,两案都判决支持登记股东的诉求。张晋泽律师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某高院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采纳了该新证据,裁定指令某中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再审阶段,合议庭重新审理,各方综合评估风险后达成化解方案:登记股东撤回全部起诉,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全部判决。某公司不再需要提供查阅复制材料,核心商业秘密得到维护,纠纷彻底解决。
正确做法
当遇到此类纠纷时,不能仅仅依据工商登记情况来判断股东权利的行使。要全面收集证据,比如代持协议、实际出资证明等。像张晋泽律师在这个案件中,提前预判风险,提前布局再审,通过在另案仲裁中完成司法鉴定,将其转化为再审新证据,最终成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谣言害人不浅,信错一条,可能就会损失惨重。如果你也听过其他拿不准对错的“法律常识”,欢迎留言,张晋泽律师帮你辨真假。别让谣言,替你做了决定。
律师基础信息:
张晋泽,男,执业于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栋12层,拥有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国际金融法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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