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政策。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若为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需留存与被赡养人关系证明、分摊协议等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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