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14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以,若不属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普通盗窃案件,拘留期限多为14天;若是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达37天。之后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逮捕、继续侦查或释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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