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定罪需满足以下条件:1.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若仅是出于个人收藏、欣赏等非牟利及传播目的制作少量淫秽物品,不构成此罪。2. 客观上实施了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制作方式多样,如书写、绘画、拍摄、录制等。3. 所制作的物品须为淫秽物品,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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