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例如,执行金额为200万元,1万元部分交50元,1万到50万部分是(50 - 1)×1.5% = 735元,50万到200万部分是(200 - 50)×1% = 1500元,总共执行费为50 + 735 + 1500 = 2285元。2.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3. 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评估费、鉴定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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