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一裁终局的案件,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具体审理时长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数量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审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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