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观上无故意: 若非法集资出纳确实没有通过积极行为去追求或放任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故意心态,比如没有主动参与策划、推动集资活动等,可作为不知情的一个判断因素。2. 未参与决策: 对集资的决策过程完全没有参与,不知道集资的具体模式、对象、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能证明其未在集资决策环节起到任何作用,有助于认定不知情。3. 未获取异常利益: 未因该非法集资行为获得超出正常工作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如高额回扣、分红等。若没有这些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明其对非法集资不知情。4. 依据公司安排正常履职: 按照公司正常流程和领导指示进行出纳工作,没有收到关于集资违法的明确信息或提示,且所从事的出纳工作符合常规财务操作,这也能作为不知情的依据。 但最终是否认定不知情需综合多方面证据判断,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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