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其最多减刑的时间计算如下:原判刑期一年半即18个月,其一半为9个月。所以最多减刑9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9个月。需注意,减刑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具体减刑幅度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法院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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