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保全事项及事实与理由。2.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 证明存在保全必要性的证据:如证明对方可能转移财产等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相关材料。4. 担保材料: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如现金、保函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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