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唯一监护人坐牢,孩子监护权可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2. 若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也可担任监护人。此为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第二顺序监护人。3. 若孩子近亲属都无法担任监护人,可由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监护期间,这些监护人需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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