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形式不同: 遗书形式多样,可能较为随意,不一定严格遵循特定格式,比如可能是在纸张、布等上面书写。 遗嘱有严格的法定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2. 范围不同: 遗书内容可能更宽泛,除财产分配外,还可能涉及情感表达、对后事的交代等。 遗嘱主要侧重于对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务作出处分安排,如指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等。3. 效力认定不同: 遗书的效力认定相对复杂,需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效力较易认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例如,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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