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逃跑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后逃跑,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形。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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