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时间界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 实质要件:男女双方需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配偶、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包括共同居住、相互扶养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法律上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自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